因合理延伸工作職責和范圍應認定為工傷
上班時因工作出車禍,能被認定為工傷并獲得相應賠償嗎?
中國彭水網(wǎng) (通訊員 劉雙宏)上班時因工作出車禍,能被認定為工傷并獲得相應賠償嗎?
2019年9月10日15時左右,錢某在某單位從事清潔類工作,因壓縮車裝滿垃圾,錢某未經(jīng)請示和征得領導同意就隨周某駕駛的垃圾車到縣城外某垃圾場換車,返回縣城途經(jīng)某隧道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錢某輕型顱內腦損傷。錢某于2019年11月7日向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對于此事件不予以認定工傷,錢某遂將該單位訴至縣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單位認為此次負傷事件的發(fā)生地點不在合同規(guī)定工作地點范圍內,且在途徑隧道之前的私自改變工作路徑未向上級匯報。錢某堅持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內受傷,說明是在嚴格履行本人范圍內的工作才因此負傷,且有醫(yī)院的治傷證明和相關同事的作證。
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原告受傷地點并非其工作區(qū)域,但根據(jù)原告工作崗位的性質和平時工作的實際情況,原告在工作期間都是隨當班的壓縮車一起,人車不分離,這是一般的慣常做法,也是為了能夠更好地提升工作效率。事故發(fā)生之日原告隨車同行的行為就是工作范圍的適度擴大和工作職責的合理延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最終裁定此次交通事故屬于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原告所受之傷應當屬于工傷。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jù)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